导 师: 杨斐;王天鸿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2010年8月,在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中,原告创立的网店因为遭到网民在天涯论坛的恶意攻击,称其店售假,偷漏税收等,导致网店的信誉大大下降,生意也由红火变为清淡,该店主在投诉无果后将天涯论坛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结果法院以未登记的个人网店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并无民事主体资格为由,认定该网店不享有名誉权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在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的情况下,判决生效。虽然判决已经生效,但仍有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本人认为该判决是不正确的,法官不但武断的剥夺了该网店的名誉权,更混淆了个人网店权利与是否登记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个人网店无论是否进行登记,都应该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拥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当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对于是否登记的区别仅仅在于行使权利的主体是个人网店本身,而是个人网店的店主。本文首先研究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主体的相关规定,接着讨论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提出个人网店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性的观点,并从其权利能力以及个人网店的真实性、特殊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分析了该案法官错误判决驳回起诉的根本原因是忽略了未登记的个人网店的“网名”既代表网店的同时,又代表网店背后的个人的双重属性。最后,提出个人网店在我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议立法对个人网店进行规范,确定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具体操作的方法,同时建议法官在司法时认定个人网店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引申出当审案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法官应该如何依据和运用法律原则来保障来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是法官如何运用司法能力才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主体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网名 个人网店 名誉权
分 类 号: [D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