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蔡镇顺;林少棠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对赌协议,准确的全称是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是国际资本市场中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从法学角度来讲,就是投融资双方就企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所达成的合意。实际上它是这样的一种安排:在投资磋商过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暂时先搁置双方对于被投资企业现有价值的观点分歧,通过制定双方统一接受和认可的未来企业业绩目标的方式,然后根据企业未来运营的实际绩效对企业的估值和双方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节。近年来,对赌协议也频频出现在中国企业的资本运作舞台上。处于高速成长期的国内民营企业纷纷与摩根、高盛等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合作,签订对赌协议,一时间对赌协议成为国内媒体的热议话题。本文通过解读对赌内涵和类型、分析其法律性质,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评述,并对核心条款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最后对对赌协议在我国境内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给出完善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主要对“对赌协议”进行概述。首先,本文通过对对赌协议概念的详细剖析,还原了其作为价值调整机制的本源。同时,总结了对赌协议存在的根源,为本文论述之展开奠定了基础。所谓“对赌协议”是指投资主体和被投资企业的相关约定,这种约定是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的。按照约定,如果投资主体约定的条件出现,那么对赌协议的胜出者就是投资主体,反之如果被投资企业约定的条件出现,这样被投资企业就会胜出。这种约定形式和投资活动中的期权基本是差不多的形式。其次,本文对“对赌协议”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认为根据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型、股权补偿型、股权优先型、管理层激励型和综合型等五种。同时,通过表格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的形式对对赌协议进行了详细的解析。第二章主要是对对赌协议进行详尽的法律分析。首先分别介绍了对赌协议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尤其对实务中常见的对赌协议内容进行了着重介绍。接下来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进行了重点讨论,指出对赌协议不是射幸合同,而是附条件合同,并进行了相应的论证。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第三章过对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整理,厘清了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并总结归纳了兰州中院、甘肃高院及最高院的不同法律认定,随后,本文将笔墨重点放在了对对赌协议法律性质的分析及最高院判决的评析上。文章通过对法院判决理由的深入分析,点明了最高院判决的谬误及对赌协议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真实状态。第四章主要是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首先对对赌协议适用过程中的核心概念与核心条款,诸如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浮动股权比例条款、反稀释条款等,进行介绍与分析。同时以法学为视角,对对赌协议在我国实践当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赌协议在我国应用的建议。
分 类 号: [D922.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