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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员工持股法律制度研究

导  师: 于莹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

摘  要: 员工持股制度,肇始自上世纪之美国,具有投资主体的特定性、获取股份方式的多样性和股东权益的限制性三大特点。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在公司治理领域采用此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其中尤以美国的员工持股制度最具特色。美国的员工持股制度的构建充分的利用了信贷杠杆,因而也被称为杠杆型的员工持股制度。其主要操作模式是通过持股基金会向信贷机构进行融资,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股票购入后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并不直接转让给员工。基金会依靠其暂时保管的股票所获得的红利偿还贷款。偿还贷款的同时,股票也按照偿还贷款的比例部分的转入员工账户。一旦贷款全部还完,则意味着股票也全部的归持股员工所有。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引进该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国有企业资金困难等问题。之后,我国的员工持股制度经历了局部探索阶段(1980年中期—1984年底)、政策引领阶段(1985年—1994年)、快速发展阶段(1994年—1998年)和深化发展阶段(1997年至今)四个时期,但无论是各个时期的理论基础还是具体的操作模式,均与域外存在明显差别。具体而言,我国员工持股的操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员工直接持股,二是员工持股会持股。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均存在不可避免的困境,具体体现在:在员工直接持股模式下,员工持股较为分散,很难参与公司治理;股份转让相对随意,达不到绑定人才的目的;很多企业以平均分摊的办法要求所有员工投资入股,违背了投资自愿的原则,也无法达到吸引后续人才的目的。在员工持股会持股模式下,员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尴尬;员工持股会与持股员工的法律关系不清。作者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认为信托化持股模式将是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必然选择。员工持股信托的具体操作模式是:开展员工持股制度的公司以员工持股制度名义设立信托账户,指定本公司参加制度的员工为受益人,公司管理人员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持股员工的利益购买并持有雇主公司股票,负责员工持股信托账户的管理。如此一来,便可以稳定劳资关系,保证员工持股制度的长期实施,并且在保证员工持股制度项下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的运营保证员工的利益最大化。2012年8月,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入了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员工持股制度的管理,可以视为是在员工持股制度中正式引入了信托模式。但其规定仍然极不规范,许多细节经不住推敲。其问题主要有四,一是没有彻底划清持股员工与持股制度财产的权属关系,《暂行办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持股员工与信托财产的关系没有明确界定。二是上市公司在员工持股制度中的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确,《暂行办法》仅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将员工持股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并没有明确上市公司在信托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在员工持股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权受限,《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过于机械,没有赋予资产管理公司任何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积极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管理才能。四是员工持股比例的硬性规定欠缺妥当性,《暂行办法》第8条对员工投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所做的硬性规定,忽略了投资者投资能力的差异化因素。有鉴于此,作者认为应该从明确信托目的、理顺权属关系;保证资产管理公司自由裁量权;改变持股比例的硬性规定;营造良好的信托氛围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简言之,就是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该将实现持股员工投资利益放在首位。受托人在承担受信义务制约的同时,能够对信托财产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期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优势。

关 键 词: 员工持股 直接持股 员工持股会 信托模式

分 类 号: [D922.287]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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