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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原始宗教对中国法的影响——以《唐律》为研究对象

中文会议: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法与宗教的历史变迁

会议日期: 2010-12-04

会议地点: 中国广东广州

出版方 :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

作  者: ;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三届年会》

摘  要: <正>一、引言原始宗教指大约公元前30,000年至公元前10,000年之间中石器时代的宗教现象及其在阶级社会中的残余形态,主要有关于鬼魂崇拜的丧葬仪式及自然崇拜的种种表现。原始宗教作为传统文化的源头,其对法律的产生,发展都具有深刻的影响。而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其文化中蕴涵了浓厚的原始宗教色彩,宗教思想成为了最初的法律渊源。作为我国封建王朝的鼎盛时期制定的法律,《唐律疏议》的

分 类 号: [D929 K242 B933]

领  域: [政治法律] [历史地理] [历史地理] [哲学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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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深圳大学法学院
机构 中山大学人文科学学院历史系
机构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机构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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