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会议:
地方政府发展研究(第七辑2011)
会议日期:
2012-05-01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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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法学院
摘 要:
从实践上来看,农村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常运作并不能被理解为理所当然。农村刑事纠纷解决这个场域内有两个"次场域"——准确地讲是"权力场",其一文化权力场,其二地位权力场。地位权力场在公权力的"缺位"甚至"越位"的情况下会对农村刑事和解制度的运作造成致命的影响。但是,并不能借此否定(地方)行政权在基层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而应该关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的整合。
关 键 词:
乡土社会
刑事纠纷
刑事和解
私了
现象
分 类 号:
[D925.2]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