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黄志忠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
摘 要: 本文首次把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水平、上市公司被侵占程度、上市公司对新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的执行效果、投资者对新法发布的反应纳入一个系统研究上市公司行为。在特定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下,被侵占方法和程度不同的上市公司市场价值不同;当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提高时,上市公司被侵占程度会下降,下降的幅度与前期被侵占程度存在相关关系。本文研究表明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提高后上市公司被侵占程度会下降。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水平提高可以降低上市公司被侵占程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侵占程度又会反弹,上市公司被侵占程度的长期走势是小幅下降。被侵占程度不同的上市公司随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提高而下降程度不同:当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水平提高时,被侵占程度过于严重的上市公司被侵占程度没有显著下降,即越是治理差的公司越是难于执行新的法规;被侵占程度轻的上市公司被侵占程度下降幅度高,但是在此后被侵占程度会出现反弹。投资者关注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水平的改变,当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水平提高时,市场投资者预期被侵占程度下降多的上市公司价值会增加更多。本文还发现只有针对上市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投资者利益法规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长期利益,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法规只能打击市场的投机行为并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利益保护法规内容越具体、越易于执行,对投资者的保护效果越好、保护作用越强。目前对中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多依赖于政府行政行为。
分 类 号: [D922.28 D9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