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郭宗杰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竞争法领域可以研究的东西很多,执行机构如何设立、运作,以及制裁手段如何发挥其惩罚、救济作用,这些对于一部法律能否起到预想的法律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着重论述了执行机构和制裁手段。新加坡竞争法执行机构包括了新加坡竞争委员会、竞争上诉委员会、贸易工业部部长、行业监管机构和法院。这是一种以竞争委员会为核心、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执行机构模式。2004年《竞争法》没有规定对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刑事制裁。在制裁手段上对刑事制裁采取保守的态度,民事制裁手段相对于行政制裁手段而言处于辅助地位。新加坡竞争法的这些立法选择主要受到了竞争法价值取向的影响,与新加坡的殖民地传统下对英国法律制度的承继与借鉴也有很大关联。此外,新加坡法治模式下强调国家本位思想,必然在法律方面表现出行政权的主导模式,而不是发挥私人主体的作用。完整的制裁体系应该是充分发挥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各方面的优势,达到一个综合治理的目的。新加坡的制裁体系在这点上存在不足。我国与新加坡同为后进的竞争立法国家,有着相同的东方型社会背景,相信在竞争法领域的学习和借鉴上可以更加融合。笔者进一步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在执行机构和制裁手段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