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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研究 ——以中国证监会对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为例

导  师: 李伯侨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议案表示同意或反对,而形成上市公司意思表示的权利。上市公司关联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的创建,其目的在于以妥当的制度设计对关联股东在上市公司表决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实质不当行为进行规制,以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真正实现公司表决权从形式上的绝对平等向实质上的近乎平等转化,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股权平等的目的。我国2006年颁布的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关联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空白和粗糙之处,致使实践中频频出现关联股东滥用其持有的表决权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实际,对上市公司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回避的概念加以厘清,突出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指出案例所反映的我国实践中该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 键 词: 上市公司 关联股东 股东表决权 限制排除

分 类 号: [D922.291]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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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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