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占美柏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生命权是指公民的人身生命不受侵害或免遭杀害的权利。近代意义上生命权的核心在于禁止个体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国家承担积极的保障义务,并通过立法约束个体的行为。现代意义的生命权,其核心在于防范国家权力对公民人身生命的不当侵害,国家既应承担禁止个体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积极义务,又应承担自身不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消极义务。以现代宪政为视角,死刑制度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并与公民的生命自由权相冲突。死刑制度与生命权的矛盾,实质是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死刑制度以剥夺人的生命为最终目标。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国家选择死刑作为刑罚的方式不具备足够的正当合法性,并和公民的生命自由权直接冲突。死刑制度的存在意味着公民的生命自由权未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没有承担不侵害公民生命自由权的消极义务。在全球实践中,生命权的宪法保障通常以生命权入宪为起点,以审查具体法律制度的合宪性为基本途径。我国素有群体主义的传统,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相对淡漠。近现代以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逐渐成为法治建设的目标,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则是一切其它权利保障的基础。在借鉴相关国家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和现有的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将生命权入宪作为起点,以建立司法化的违宪审查制度为核心,废除死刑制度,这是实现我国公民生命自由权有效保障的理想路径。
分 类 号: [D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