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熊剑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展示公司的能力,改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还存在种种问题,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基于此,本文以我国沪市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公司特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并对国内外的研究进行了分类阐述。然后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了一套评价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指标体系,在对我国沪市制造业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评价后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不高。在对公司特征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后发现: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国有法人股、董事会规模、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公司所处的地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显著的影响;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强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国有法人股比例越高,董事会规模越大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高;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东部地区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高;研究还发现,公司独立董事和外部的债务并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促进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而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则会显著地降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最后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不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公司特征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实证结论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代理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能够较好的解释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