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电子商务给社会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行为也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B2C是当前网络交易的主要模式之一,网络侵权问题较为集中且具有代表性,值得研究。网络交易不同于传统交易,用传统交易规则和思维来规制和分析网络交易行为,不符合电子商务行业的特征和规律。网络交易离不开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加强对平台的管理和监管,将有利于净化网络交易市场,减少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但除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知道侵权行为而不作为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要求是一种待被侵权人“提示”才采取相应措施的被动式监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所负有的义务与其在经营平台过程中获得的巨大经济利益容易产生失衡。本文通过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进行分析,从实现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平衡角度出发,在坚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对侵权行为的应知标准,并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类型和承责范围,以促使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进一步规范运营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