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萌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由于我国1997年《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没有进行明确,这使得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休,并逐渐形成了诸多学说。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学说较多,如故意说、过失说、并存说、复合罪过说等。在当前理论界的观点中,以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的为主,但是故意之下又有争执,如行为故意说、结果故意说、客观的超过要素说等。笔者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多年,参与办理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数十宗,发现尽管在实务中办案人员(包括侦查、公诉和审判人员)也基本遵循故意理论,但是到底是采何种故意却有着很多不同主张,由此让人产生了诸多困惑。这势必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下降,进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本文从我国刑法理论出发,分析国内理论界的各种学说,结合国外有关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代表性理论,对我国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该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结果故意)。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并简略说明在罪过形式方面的主要争议。第二部分,详细介绍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学说纷争,对每种学说的主要观点、理由进行叙述。第三部分,对理论界关于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并提出认定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必须以行为人对重大损失的心理态度为标准。第四部分,对各种学说进行评析,并重点对结果故意说进行了立论论证。第五部分,就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进行分析论证。
分 类 号: [D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