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南鸣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了保证实现自己的债权,经常会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要求未参与举债的保证人配偶与保证人一并承担责任。由于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后,审判人员对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保护到哪种程度把握不定,这种不确定性造成我国目前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判结果并不统一。保证合同由于其单务性、无偿性等特性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因此担保之债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应考虑保证人夫妻是否就保证达成一致意见或是否共同受益的因素。在审判过程中,对于上述两个因素关于分配债权人和保证人配偶的举证责任非常重要。因此,平衡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相对等是对该类型案件裁判的原则。
分 类 号: [D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