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郭宗杰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的司法运作过程中形成的案例指导制度,事实上是与英美法系当中的判例制度对应而生的。尽管表面上,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成文法以及是否使用判例,但两者真正的差别体现在对成文法和判例的注重程度上。其实,既往的判例或案例可以成为后续法律的渊源,不管从全球范围内的法治现代化视野来看还是从法理上看,既迎合了两大法系互相补充、互相融合日益明显的趋势,也符合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可以形成典型案例——哪怕是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指导性案例,但由于我国现行的整个立法体制、司法制度或是整个法律体系以及传统司法语境的特点,即使是“典型的”、“指导性”的案例,尚且也不能够成为法院直接适用的法律渊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指导性案例”这一术语便应运而生。实际上,这一术语的应用不仅仅符合中国现时的法律运用实际,同时也为案例间的均衡和公平性奠定了基础,赋予了“指导性案例”在法律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司法运作中的重要意义。可以说,这种意义的辐射作用不仅仅在于法院系统,在检察系统推进司法公正上也同样取得不同凡响的效果。本文将从价值分析、实际效果评估等方面探究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对该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提出些许建议,希望能够对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