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杜宝庆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抵押权顺位制度源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物数抵”现象的大量存在,同时,也为了协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对此,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综观世界各国,大体分为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即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如债务人的清偿)而消灭时,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并不递升其顺位,而仍维持原有的顺位,如德国、瑞士;二是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即先顺位的抵押权消灭时,后顺位的抵押权得当然升进,如法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我国学术界对此也做过探讨和研究,但并未得出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结论,而且我国的《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对抵押权顺位的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引入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经济效率为视角对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和顺位升进主义进行比较分析,来论证何者更具优越性。本论文包括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束语。正文又分为三个部分,包括抵押权顺位制度综述、抵押权顺位制度的经济分析和我国抵押权顺位制度选择前瞻;其主要是通过引入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经济效率为视角对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和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进行比较分析,来论证何者更具优越性。
关 键 词: 抵押权顺位 固定主义 升进主义 经济分析 经济效率
分 类 号: [D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