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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惩处现状及刑事对策研究 ——以韶关市行贿犯罪惩处为例

导  师: 胡陆生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本文从行贿犯罪所呈现的特点入手,归纳了所涉领域日趋广泛、行贿方式多样化、犯罪潜伏期较长、行贿向受贿人的关系人辐射等特点和变化,继而结合近三年检察机关惩处行贿犯罪现状的统计数据,分析行贿犯罪查处率低的现状,以此突显当前对行贿犯罪的查处现状与行贿犯罪的特点变化不相符,并为提出解决当前行贿犯罪惩处困境的路径设想奠定实证基础。当前行贿犯罪惩处工作存在立案查处少、对涉嫌单位犯罪查处率低、证据形式单一、判处刑罚轻等问题,与惩处行贿犯罪的要求之间存在巨大鸿沟。为从刑事政策和法律层面提出解决行贿犯罪惩处困境的路径设想,本文首先从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分析影响行贿犯罪惩处刑事政策制定的因素;其次从立法因素和司法因素两个方面分析影响行贿犯罪惩处的法律层面原因,继而归纳出行贿行为的单一性规定与行贿行为的多样性矛盾日显突出、“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规定不符合行贿罪的本质特征、行贿罪量刑偏轻、刑罚设置部分缺失、规避法律规定的“不破不立”、分化行受贿利益同盟的需要、过分依赖言词证据风险大等影响行贿犯罪打击的法律因素。在深入思考影响行贿犯罪惩处的政策和法律因素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提出解决困境的对策设想:一方面是调整我国行贿犯罪惩处刑事政策,提出坚持“严而又厉”的刑事政策、构建行贿犯罪预防和惩处并重的刑事政策、加强行贿犯罪惩处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反行贿技术合作等;另一方面要完善行贿犯罪的立法,一是在立法技术上完善对行贿行为方式的归纳、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构成要件、将行贿内容从“财物”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增设“感情投资型”行贿;二是在刑罚制度完善方面,扩大财产刑适用、充实资格刑、完善追缴行贿犯罪违法所得的程序规定;三是从完善检察机关对贿赂犯罪的特殊侦查措施、检察官“辩诉交易权”和“污点证人制度”等方面提出优化行贿犯罪惩处诉讼程序的设想。

关 键 词: 行贿犯罪 惩处 刑事对策

分 类 号: [D924.392]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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