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静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WCT和WPPT对网络时代版权的保护进行了指导性规定,它虽要求成员国履行条约义务,但在同时又给予成员国以极大地灵活性,各成员国的版权立法保护标准可以高于其规定或与之相同。加拿大于1997年签署互联网条约,自此以执行条约标准为目的,开始了其版权法的现代化进程,历经15年制定了4个版权改革法案,于2012年11月17日其版权现代化法案才正式生效。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中大多数新增或新修条款是对WCT和WPPT的回应,以期能够更好地执行条约标准。版权现代化法案对一些WCT和WPPT规定的新名词新权利,如向公众传播权、首次发行权、权利管理信息、版权技术中立等进行了规定,WCT和WPPT中有关这些版权保护术语的规定,在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中皆有体现。同时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也有结合本国实际的创新规定,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通知-通知”规则,与创作者精神权利平等的表演者的精神权利,这些创新规定会在指导加拿大版权实践中得以检验。
关 键 词: 和 加拿大版权法现代化 版权法技术中立 通知 通知 规则
分 类 号: [D971.1 DD913]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