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南鸣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因双方代理情形存在利益冲突,极有可能损害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故被大多数国家所禁止。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法上并没有对双方代理的效力作出明文规定,理论界、司法界对此问题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双方代理效力的立法、理论学说和司法实务进行梳理和分析,认为我国民事代理中双方代理应为效力待定。本文将从双方代理的性质、代理权设定的宗旨及利益衡量等角度来论证双方代理的效力问题。双方代理实质上是属于越权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应适用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即双方代理效力待定。认定双方代理效力待定符合代理权设定的本旨及立法的规范目的,更有利地平衡了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制定合同法司法解释来明确双方代理效力待定,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适用依据,以弥补法律漏洞。
分 类 号: [D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