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晓薇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世界各国针对科技产品建立了周密的专利权保护制度,专利保护成为国际社会评价一国专利制度的核心标准之一。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中国关于专利制度的相关立法已经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不足。冲突法学说认为法律建立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上,这也是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得以应用的前提。知识产权法实际上就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做出的一种利益分配,这种利益分配通过法律整合成书面条款被正式确立下来。利益平衡理论对专利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专利相关法律对专利权保护方式方面的规定仍有缺憾。在专利权的民事救济程序日臻完善的同时,行政执法保护与刑法保护的力量仍显不足,一方面来说现有的行政执法手段单一、力量薄弱,不能够完全发挥出行政执法手段的优越性,另一方面来说刑法保护更显滞后。结合利益平衡理论来分析,上述立法缺陷会严重破坏专利权的利益平衡,一方面专利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权利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另一方面对专利侵权人的惩戒力度不够,最终将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国外相关立法在对专利权的保护方式有其值得借鉴之处,通过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现行《专利法》进行完善。
分 类 号: [D9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