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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财政困难问题研究(1927-1937) ——基于财政分权视角

导  师: 刘昆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1928年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划分国地双方财政收支,建立国地两级财政体制。两级国地分权体制有一重大制度缺陷,就是财政收支划分仅限于中央与省,而省县之间究竟应如何划分则并未涉及。1931年国民政府裁撤厘金使地方财政蒙受较大损失,而新开征的营业税收入不足以抵补裁厘损失,地方政府财政极为拮据。省政府将划归地方大宗税收全部上收,县仅分得二成收入作为征收费。县作为一级政权必须履行管、教、养、卫的责任,县政府开始提高田赋附加税税率,地方苛捐杂税也开始泛滥。本文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除国地两级财政体制存在制度性缺陷造成地方财政困难之外,还有三个特殊因素需要注意,一是近代中国处于政府职能转型期,更确切说是政府职能扩张期,如果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不能根据实际可用财力来合理安排各项事业进度则极易限入财政拮据困窘;二是1927-1937年的国共十年内战不仅使地方财政收入深受影响,县地方保安费成为沉重的负担;三是近代中国转型期出现的军阀割据。1934年财政部长孔祥熙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问题在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会后财政部采取以下几个措施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问题。一是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将省县间财政收支予以明确划分,赋予县财政以法律地位;二是将中央与地方间事权与财权进一步合理化,例如将营业税范围内的烟酒牌照税划归地方,将中央事权范围内司法费改由中央承担;三是督促地方政府改革不良税收制度;四是大幅提高对地方财政补助,在这些综合措施下到1937年抗战爆发前,地方财政困难问题已有较大改善。本文认为国民政府时期对今日地方财政解困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供借鉴。一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应为三级制,我国行政层级有改革必要;二是国地间财政收支划分应当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约束国地双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三是国地间事权与财权的划分应以匹配原则为指导思想;四是我国现在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应引起重视;五是政府间财政补助方面的经验借鉴。

关 键 词: 南京国民政府 地方财政困难 财政分权 财政体制

分 类 号: [F812.9]

领  域: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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