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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行为对量刑的影响

中文会议: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

会议日期: 2008-10-13

会议地点: 南京

主办单位: 中国法学会

作  者: ; ;

机构地区: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

出  处: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摘  要: @@一、 刑事责任能力与量刑之间的关系 我国通说的违法理论一般认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客观上,行为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法行为必须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故意与过失;(4)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法定的行为能力。①由于无责任能力之人不具有责任能力,无法认识自己行为以及结果的法律性质,主观上不具有违法的故意与过失,因此,无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属于违法的研究对象。“法律所规范的、法学所研究的主要是受意识控制的行为。人们可能会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做出某些行为,但这些行为不是法律所规范的对象,也不是法学所研究的对象。”②

分 类 号: [DF6 D92]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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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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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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