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会议: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
会议日期: 2008-10-13
会议地点: 南京
主办单位: 中国法学会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出 处: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摘 要: @@刑法第133条中规定的由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构成的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的交通肇事罪中极其恶劣的情形,也是刑法界争议最大、最多的交通肇事罪的疑难问题之一。为依法惩处此种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对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特别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能够终止相关争议,反而激化了有关分歧。尤其是关于该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问题,更是如此。虽然通说主张过失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中只有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仍有不少学者持故意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中不限于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也存在故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包括间接故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甚至是直接故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鉴于此,为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定分止争,以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有关刑事案件,的确有必要对之加以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