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洪林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西方女性主义的兴起,女性权利问题愈加受到广泛的关注,但作为女性权利主体的女性却处在社会的边缘。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其权利却得不到实质公正的保护。重视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是时代的诉求。通过西方的社会性别理论,我们可以发现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促进和构建的过程中始终向男女平等的努力,却流于了表面的同一平等,没有从根本上放弃“男性”立场的立法,难以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平等。本文运用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理论,分析我国女性婚姻家庭权利在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以及广东婚姻家庭地方立法在女性权利法律规制方面的突破和过犹不及的问题,以期探讨关于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最佳法律规制,探讨社会性别理论下对男女的差异保护是婚姻家庭法保护女性权利的必然选择。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开篇提出文章要论述的主要问题:在社会性别理论之下,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规制选择才能实现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达到男女的实质平等目标。第二部分从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理论入手,介绍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带来的影响,分析其对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影响及可能对我国婚姻家庭法产生的积极作用。然后界定了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明确了女性权利的特殊性及其人权本质。辨明是西方女性主义的发展推动社会从单纯提倡男女平等走向了重视男女差异的进步。为下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回顾了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变迁,分阶段考察了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分别从女性基本婚姻家庭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角度对各个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具体规定进行了分析,据此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对各时期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综合比较,总结了女性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变迁及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的、“男性”立场问题。第四部分重点考察了社会性别理论下广东地区关于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创制突破。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和《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两部地方立法关于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规定进行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探讨广东省法律创制突破对我国女性权利保护的积极影响及广州市规定的“女性”立场问题。第五部分在广东地区规定的积极影响及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探讨女性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制可行选择。在前文的“男性”立场及“女性”立场的社会性别分析基础上,认为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应然表达应该是实现了立法主体的突破,并在立法上承认差异平等的原则,同时建立具有“双性特征”的法律框架。从而订立重视男女“结果平等”优于“前提平等”的法律规定,实现实质的男女平等。
分 类 号: [D9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