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富强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人权的价值主张在于对客观世界与人类生存发展的紧张关系予以积极的回应,环境于人类社会,早已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与此对应,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种独立形态,开始出现于世界各国公民权利谱系之中。环境权作为各国公民享有的适宜其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环境的权利,其不可或缺的独立价值,决定了其基本权利属性,且进一步决定了其法定权利及社会权利的属性,由此也内生了请求公(共)权力予以积极保障的私(公民)权利主张。而该等公民权利主张不仅仅需要公权力抽象意义的保护,更需要具体责任主体的积极作为。经由应然至实然层面的细化及导向,环境权保障指向了现代政府这一责任归宿。以责任主体重塑环境权保障理论,这对作为责任主体的政府自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囿于制度层面的缺陷与弊端,作为责任主体,我国政府对于公民环境权尚未能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保障职能。对此,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权保障的政府责任立法为我国完善相应制度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蓝本。而如何从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科学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环境权保障的政府责任予以制度构建及完善,正是本文探讨的目的所在。本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是本文绪论,讨论文章的研究背景及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对“环境权保障的政府责任”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确定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性质、内涵及其保障”。该章通过环境权人权性质的证成,在此基础上廓清环境权的内涵,并深入分析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内容。而基于人权价值逻辑的演绎推导,进一步辩明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进而明确环境权的法定权利属性及社会权利属性,由此提出了要求国家应予以积极给付保障的权利要求,并最终指向了政府这一保障主体,引导出环境权保障的归宿。第三章则以“环境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基本理论”为主题展开进一步探讨。该章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三个角度思考,并以社会契约论、“政府——市场”双重失灵理论、权责一致理论作为环境权保障中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深入分析政府为何需要承担环境权保障责任。在此基础上,该章根据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有限政府的现代政府理念,明确了环境权保障政府责任的特征相应应体现为法定性、服务性、有限性。而基于前述政府责任的特征,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权保障政府责任在宏观及微观维度上的具体内容,即宏观上的调控、引导以及微观上的规制。在环境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上不仅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权,还应当构建政府责任的规范和制约机制,促使政府积极依法履行。第四章“我国环境权保障的政府履责现状分析”,则是对我国现阶段政府保障环境权的各项举措予以实证分析,并基于我国各项环境问题为切入点,展示公民环境权受侵的现状,从调控、引导、规制三个方面剖析我国政府履行环境权保障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就产生前述问题的根本原因予以制度层面的检视。第五章“环境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域外立法经验”,则是基于我国政府就环境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对关于环境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域外立法经验予以总结,探讨我国对域外先进立法经验进行借鉴的可能,并为我国完善相应制度提供丰富的素材。第六章“完善我国环境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制度设计”,则以我国现存的制度问题出发,基于环境权保障政府责任的价值逻辑,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权保障政府责任的总体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分别以环境权的宪法、法律确认,环境权保障的政府履职机制及制约机制为落脚点,就我国环境权政府保障责任存在的制度弊端,提出针对性的系统构建、完善建议。
分 类 号: [D922.68 D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