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友好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现行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形成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将此制度确立下来,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修改。2014年五部门联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衔接和配合制约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使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趋于完善。然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容易导致司法腐败,损害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违背了刑罚人道主义的主旨。同时,我国长期以来监禁刑占主导地位的司法理念的影响,对罪犯人权保障意识淡薄,以及社区矫正的教化帮扶力度不足等问题,都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逐步完善。笔者希望立足审判实践,从罪犯的人权保障和刑罚人道主义角度出发,通过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一些建议。本文首先阐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基本特征、意义、发展进程;其次,立足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以案例和综合数据分析,突显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以理论结合实践,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保证人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审批决定机关责任不明确、罪犯交接执行程序不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难、社区矫正流于形式、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到位等方面,进行成因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思路,通过统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增加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条款、扩大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的除外情形、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行使统一裁定权、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执行程序、规定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法律责任、加大社区矫正的执行力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检察监督的建议,以健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关 键 词: 暂予监外执行 人道主义 宽严相济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分 类 号: [D9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