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曾友祥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劳教制度废除后,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轻罪制度,轻微罪案件的处理缺乏专门的制度支撑和指导,而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依照刑法“重罪重刑”结构设计的,用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处理轻微罪,不仅无法实现轻微罪案件快速处理的要求,反而导致因“程序过剩”造成的大量案件的积压,浪费司法资源。由此可见,探索与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相配套的诉讼程序成为司法改革的必然。轻微罪速裁程序目的是在重罪与轻微罪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建立一套繁简有别的诉讼程序,更有效地实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并在审判过程中可省略法庭调查及定罪辩论环节的快速处理程序。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结合国外立法与司法来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具有现实可行性的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国情,在分析我国构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从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概念展开,进而分析当前我国试点运行中速裁程序的特点。第二部分为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构建基础。第三部分为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第四部分为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具体运用。第五部分为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转换与救济。希望此文能够对目前司法实践以及日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分 类 号: [D9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