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富强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我国自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以来,破除了传统财税体制的沉疴,进一步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但随着中央权力的不断扩张,导致“财权的上移与事权的下移”地方政府因事权的繁重以及没有稳定的税收等收入来源做保障,“地方债”局面一发不可收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政府尝试通过出让二土地,获得稳定甚至是足额的财政支持。土地财政在工业化、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期中不但成为地方政府眼中的“金矿也是“提款机”。正是因为这种过度的“土地财政依赖症”及地方存量债务久拖不治,迄需理顺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同时加大对我国财税体制的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全面部署“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并首次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当前,房地产税改革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法律界迄需探讨的热点问题。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税改革从房产税试点路径停止扩围到立法推进,应当平衡好立法与行政、国家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的三对关系。房地产税作为今后地方的一大税种,能够保障地方享有充足税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为地方财政开源。如何通过立法等手段对房地产税进行规制,完善财税法体系调整、全面深化房地产税改革,从而摆脱“地方债”危机意义重大。今后,房地产税立法及改革将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心。本文在总结已有的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立法方面的缺失,对比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就有关房地产税立法模式与税制要素设计的经验,进一步对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的内在联系作了梳理,试图将房地产税设立为地方的第一大税种,以此保障地方有充足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