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学相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研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最大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发挥刑事政策、立法、司法的作用来打击已然犯罪,而且在于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治理未然犯罪。我国学术界之前的研究局限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个别犯罪,缺乏结合风险刑法开展系统化、整体化的研究。本文从系统化、整体化的角度,用前置法、预防法完善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探索了风险刑法视角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研究。论文从刑事政策、立法、司法入手,指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人格刑法学、经济刑法学、风险刑法学、行政刑法学、犯罪分类学、犯罪疫因学、刑事政策学等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论证,界定犯罪类别,研究本类犯罪的罪数形态、竞合关系及其处断原则,犯罪既遂、未遂及其处断原则,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英国的经验,指出我国犯罪治理存在着刑事政策失之于险,刑事立法失之于疏,刑事司法失之于信的三大弊端,导致抢险式、运动式的严打政策一以贯之,制假售假却屡打不绝,厉而不严的刑事立法三令五申,制假售假却屡禁不止,显失公正的刑事司法严厉有余,制假售假却屡教不改。笔者认为,管控风险、严密法网、重建信任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治本之策。在刑事政策方面要管控法网转型升级、法益和人权保障冲突的风险,落实“三严三宽”的政策,纠正长期依赖严打的政策偏差,实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坚持源头治理,突出对新型电子商务领域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治理。在刑事立法方面要实现严而不厉,确立刑法在治理犯罪之中的功能定位,确立前置法、预防法在预防犯罪之中的定位,解决刑法规范的疏漏性问题,包括刑事立法中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建立配套程序制度,分设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增设非法持有伪劣商品罪,修改药品安全犯罪和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个人和单位的资格刑,完善罚金刑设置。在司法方面要重建信任,既要惩前毖后,更要治病救人,解决被动性治理犯罪的问题,包括司法中严格限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转换,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使用相对轻缓的自由刑和非刑罚措施,在司法解释中重新定义销售金额,完善加重犯的情节界定,明确选择性罪名的适用,专门设置打假警察队伍。
关 键 词: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已然犯罪 未然犯罪 风险刑法 前置法 预防法 司法信任
分 类 号: [D9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