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旭东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利益的冲突日趋剧烈,以及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社会文明的滞后空间越来越大等情况的出现,为了实现利益分配的最大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就以村民自治为由,利用民主程序产生的多数人意志违法限制、剥夺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利,导致农村外嫁女财产权利保护问题(下称“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在沿海发达地区始发,并进而在全国各地蔓延,于是外嫁女集体维权的事件屡次出现,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也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又一普遍性现象。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的主体涉及到不同群体,情况十分复杂,矛盾相当激烈。实践中,外嫁女提出的如下诉求: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等方面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等,但其权利却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原因主要是外嫁女权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与矛盾、外嫁女作为少数群体与其他多数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村民自治权与外嫁女个人权利的冲突、公权力在外嫁女权利保护过程中长期缺位,以及外嫁女作为农村弱势群体的地位和集体观念文化的相对落后等。笔者借鉴广东省的深圳市龙岗区、东莞市以及佛山市南海区等地区解决外嫁女问题的先进经验,得出如下原则,即:要注意处理好法律与政策、官方规则与民间智慧的关系、要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股份合作制的主要项目进行量化,以及要制定适宜的激励政策等借鉴与启示。本文认为解决外嫁女问题应促进村规民约有效地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利、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相关标准、完善外嫁女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解决争议的具体路径以及加强国家公权力对外嫁女问题的管理力度。
分 类 号: [D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