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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以北京、上海、广东三地判决为例

导  师: 谢惠加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难解决的问题之一,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受知识产权无形性影响,同时受权利人取证困难等因素制约,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存在法定赔偿适用广泛、实际获赔数额偏低以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个案差异性考量等问题,以致司法实践中普遍以法定赔偿数额的认定替代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数额的查明,这样无法充分发挥损害赔偿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救济权利的作用,难以有效遏止侵权行为。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以北大法宝数据库收录的2002-2013年北京、上海、广东三地审结公开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各项指标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司法实践上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特点和问题,挖掘其原因分别存在于证据制度适用缺失、法院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分析淡化、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在于立法中进一步提高法定赔偿数额的标准,而在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可分别从赔偿原则的完善、具体赔偿标准的细化以及配套司法证据制度的改进这几点入手。

关 键 词: 著作权侵权 损害赔偿 法定赔偿 证据制度

分 类 号: [D923.41]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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