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汉霞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1994年诞生于美国,是信用衍生产品中的典型代表,其含义是交易双方签订的一个以转移信用风险为目的的合约,一方支付周期性费用给另一方以换取当相关实体发生违约时的补偿。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信用违约互换的产生为金融机构转移信用风险、分散金融风险提供了新工具,使市场参与主体能高效地对冲、转移和规避信用风险,因而在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被广泛运用。我国金融市场对信用违约互换有着大量需求,但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发展缓慢。相比之下,已有20年发展历史的美国信用违约市场在2007年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的名义本金已高达58.24万亿美元。但由于美国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发展过快,加之对其监管不力,诱发了2008年金融危机。因此加强信用违约互换监管法制建设对促进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为研究核心,围绕以下五个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制度展开研究。在第一部分,分析信用违约互换概念与利弊,阐明什么是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违约互换的运作原理,分析其作用和风险。在第二部分,分析了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性质,通过与保险合同、保证合同的对比认为信用违约互换是种新型金融产品买卖合同。在第三部分,分析了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围绕金融脆弱性及危机的传染性理论和政府管制经济理论中的学说进行。在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的现状和问题,引申出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在我国的必要性,认为完善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需要借鉴域外经验。在第五部分,分析了域外信用违约互换监管制度的经验和启示,主要对英美两国监管体系、交易�
关 键 词: 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立法 完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