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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专利产品修理再造的侵权认定问题研究

导  师: 谢惠加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目前,全球各国都在积极倡导再生资源重复使用,我国也已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了一项战略决策,在落实“3R原则”的过程中,资源再生和重复利用中的专利问题已不容回避,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涉及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的合法性问题,专利产品经权利人合法售出以后,通常购买人都希望能尽可能的维持其使用性能、延长其使用寿命,往往会进行一些零部件的更换、修理行为,因此也就应运而生了众多的制造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提供更换修理服务的厂商以及回收专利产品进行产业化修理的再制造企业,然而,这种修理行为又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变成重新组装、生产新的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再造,但是目前我国专利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尚未对修理、再造进行界定,也没有判定侵权的可依据的规则,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本文将对专利产品的修理和再造的侵权认定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将简要介绍在循环经济大背景下研究此问题的目的意义以及国内外的学说和研究成果;第二章旨在对专利产品侵权认定问题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介绍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其次对修理、再造及再制造三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辨析,修理是合法行为,再造是侵权行为,而再制造是非法律概念,再制造产业是一种对废旧产品实施高技术修复和改造的产业,再制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取决于法律上对修理和再造的划分,符合修理的要件则为合法,符合再造的要件则为侵权;最后则从专利权用尽的视角界修理和再造的关系辨析了二者的关系及难点所在。第三章是实证分析,首先通过解读美国百余年来的典型判例研究美国在认定侵权问题上的原则及其发展变化,总结了在具体认定时可以参考的因素;然后,以打印耗材领域为例,对比分析了美国和日本在相似案件上的不同判案标准,美国对修理持更宽容的立场,积极矫正专利法律以促进产业良性竞争和发明创新,而日本对修理则持严苛的态度,让法律天平向有利于本国产业利益倾斜;第四章阐述了在修理与再造侵权认定问题上可适用的理论依据,首先从利益平衡论的视角,对修理再造利益链条上各方的利益进行了衡量,解析了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并不仅是给予专利权人回报而是要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益之间进行平衡,强调专利权的行使也必须要强调公益原则;然后分别阐述了修理再造侵权认定问题可适用的专利权用尽原则和默示许可这两套理论的渊源、法律基础和适用范围,介绍了美国在适用时的发展变化,并对比分析了这两套理论在适用时的差别,前者的适用强调的是专利产品或其组件,后者的适用则更强调专利权人的行为。第五章是对我国修理再造认定规则的考量,包括规则制定的必要性,建构的总体原则、考量因素及具体建议,并给出修理和再造的定义。建议我国在专利权用尽、特别是对涉及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问题的相关立法时采取务实主义态度,以实现社会公益最大化为导向,采取宽修理严再造的立场,在平衡专利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做出适当的限制,适当扩大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为我国再制造产业创造生存发展空间。本文认为,尽管专利权是私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必须强调公益原则。从专利法的激励创新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的立法目的出发,专利产品的消费者、再制造企业和环境利益都应被社会公益涵盖,才有利于在促进和保护创新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着眼于当前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在相关法立法时应采取“宽修理严再造”的立场,并给出了修理和再造的定义以及在具体认定时应考虑的参考因素。所谓“宽修理”,即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宜宽泛,不以行为主体来限定可以从事修理行为的资格,同时将可以允许的修理行为方式予以扩大;所谓“严再造”即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宜具体清晰,对再造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文字定义,将再造行为的前提设定为整体报废,将再造行为的结果规定为制造出一个功能、性质与原专利产品相同的新产品。

关 键 词: 修理 再造 专利权用尽 默示许可 利益平衡

分 类 号: [D923.42 D923]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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