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学相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数额犯未遂问题的核心是数额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问题,它一方面取决于数额在该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又取决于未遂犯的可罚性。据此,本文首先对刑法上“数额”的相关法条进行梳理,指出所谓的数额是指刑法规定的能以货币度量的经济价值或者财产利益的数值,它是犯罪构成中的整体性规范要素;而所谓的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类型。其次,通过未遂犯的根据的研究,并结合“数额”的限定功能构建数额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理论:作为数额未遂犯的可罚性基础是行为造成财产法益受侵犯的危险性,同时,它要求以“数额”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危险性与行为人危险性来填充数额犯未遂行为的可罚性,使其充足成立犯罪的实质根据。最后,本文还对司法实践的问题加以检讨,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情节严重的可以定罪处罚,这其中的可罚性根据是以生产、销售行为造成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的结果危险为基础,并以扩大的行为危险范围来填充因缺乏既遂危害结果的可罚性“漏洞”。二是盗窃未遂司法解释中“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是犯罪行为对象的数额,不是犯罪人主观意图的数额;同时,对于盗窃未遂犯的刑罚裁量应适用“数额较大”中的刑档。
分 类 号: [D9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