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徐松林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规定由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第10条规定发展演化而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案例日益增加,通过立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职务侵占罪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于1997年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被正式规定在《刑法》中。虽然《刑法》第271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规定较为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争议与问题。因此,系统地研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与司法认定,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将以一个职务侵占罪案的案例分析为切入点,系统地梳理、研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努力探析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认定的重点难点,力求对职务侵占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法律规定、案例的基本情况;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论述的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几个方面的内容,在这些章节中,笔者将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中的重点难点进行剖析,力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分 类 号: [D924.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