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学相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假释是国家有权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在被执行剥夺自由刑的罪犯,经法定程序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当代,假释已经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国家有对罪犯施用刑罚的权力,也有对他们施以扶助和救助的义务。罪犯有依法接受国家刑事惩罚的义务,也有请求扶助和挽救的权利。国家对罪犯的强制性隔离,只有在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时,才是必要的和正当的。如果罪犯在经历了必要的监禁期以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国家就有义务将其放归社会,以社会处遇的方式,执行尚未执行的刑罚。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主要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状况以及通过行为表现和其它因素反映出来的能适应社会的一种倾向或趋向,假释实质条件最关健的是关于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人身危险性理论的提出,使刑法学家们看到了犯罪人在刑法学上的重要意义,并注意从犯罪人的角度去研究犯罪的本质问题。研究犯罪人,必然涉及其犯罪的原因以及对犯罪人类型的划分,以及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对定罪量刑的作用和影响,进而使人格问题成为刑法学中一个核心概念,与人格相联系的矫正思想也在此找到了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支撑点。而假释与矫正及犯罪人人格都具有密切的亲缘关系,因为不承认犯罪人人格,不承认犯罪人的人格是可以矫正或可以改变的,假释制度则根本就没有生存的余地,假释制度只有在罪犯可以矫正的前提下才是可行的。从人格刑法的角度出发,对假释中的再犯可能性进行预测评估,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测量,制定出具体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措施,是我国以后对假释实质条件认定的发展方向。
分 类 号: [D9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