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友好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源于日本和德国,在我国地方基层检察院也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它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得到了众多基层检察机关的认同,并进行了有益尝试。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的价值,从保护未成年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全面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这些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对此,本文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加以阐释,与相关概念加以界分。全面总结了这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所在,同时考察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域外制度渊源。文章重点在于对新确立的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进行分析,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何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和条件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找到可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与制约,提出自己的解决之策。
分 类 号: [D925.2 D9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