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傅崐成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上海交通大学
摘 要: 反措施是一种国家自助行为,作为国家责任理论中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之一,是受害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制止不法侵害,敦促责任国履行国家责任的重要自我救济手段。作为一个正在形成的新制度,其尚未得到相关国际条约的确认,并不具备直接适用的条约法依据。不过,该项制度在国际法的渊源上已经被国际习惯法反复确认,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家责任条款也将这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国家实践极具说服力的说明”1成文化。同时,当下的一些国际司法判例也采纳了这一制度。本文拟对反措施制度的一般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界定反措施的内涵与外延,明确反措施在当下国际社会中定分止争的作用,并探讨该制度在中日钓鱼台列屿问题解决中的可行性。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序论、正文和结论。正文部分分为三章,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章介绍反措施制度的一般问题,涉及到反措施的定义、以及相关近似概念的厘清等; 第二章通过对反措施制度国际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介绍、评析,探讨反措施制度的在实践中具体运用的共性; 第三章结合中日钓鱼台列屿问题,联系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分析反措施制度在中日钓鱼台列屿问题解决中的可行性。 通过以上研究,作者得出以下结论:反措施制度丰富了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为各国际游戏参与者之间定分止争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丰富了国际法的内涵。反措施是容易被滥用的,对于反措施制度本身则需要精密的制度设计对其予以科学的限制与规范。中日钓鱼台列屿问题之争,实质上是中日海权之争,反措施制度对该问题的解决是“相对可行而且相对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