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动产善意取得是民法学上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是法律对交易利益与所有权之维持利益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结果。动产已由出让人(无处分权人)交付于受让人(善意第三人)是其构成要件之一。但是,此处的“交付”是仅限现实交付还是兼指观念交付,理论上颇具争议。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此也是语焉不详。其中,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三种形态中物权变动最不明显的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争议最大。通过对现有相关学说的弊端剖析,提出占有改定情形下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并列举具体详实的理由予以充分论证。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应当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肯定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的适用,并提出了相关的制度构想和立法建议,以使占有改定情形下因无权处分所致权属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