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颖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网络社会的高度发达切实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现实社会的种种不平衡,种种不协调也逐渐蔓延到网络中去。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网络暴力对个体的精神凌辱,“共享精神’对著作权的践踏……越来越多的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在网上肆意蔓延。人们自然而然的会把目光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推动互联网发展的关键因素。可是是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都需要承担相同的侵权责任,还是要分清楚不同网络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有哪些不同;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适用过错责任;是为单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是平衡保护一视同仁?本文主要论述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同种类的责任。分析国外立法的实践,在全面评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基础上,对将现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种类划分,进而探索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民事侵权中的地位、承担责任的范围及限制。细化和完善36条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表述和被侵权人在维护自身权利上应当注意的一些程序上的问题,提出将“临时禁令”的相关内容加入到有关的制度安排中,以解决现有法律中被侵权人行使权利的无限制的状况。合理平衡法律所协调两方面之利益,为互联网的合理健康发展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