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江河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贿赂犯罪的对合性,案件办理的特殊性,使在贿赂案件中应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要比其他案件有更大的价值。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污点证人作证豁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已经在查办贿赂案件中被广泛使用。检察机关将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受贿的共犯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由犯罪嫌疑人转为污点证人,通过放弃追诉其刑事责任以获取受贿犯的关键性证据来成功侦控受贿犯罪。本文以贿赂案件为视角,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初步分析和探索,通过实证考察笔者曾经办理的贿赂串案,提出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和紧迫,并对如何构建豁免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总结贿赂犯罪新型发展趋势。第二部分,介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包括概念、特点、分类,提出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选取黄某巨额行贿多人的案例实证分析办理经过。运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破解办案困境。第四部分,分析引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五个必要性。第五部分,提出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五点建议。
关 键 词: 污点证人 贿赂罪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