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姚天冲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东北大学
摘 要: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就明确规定财产权不受非法剥夺。但近现代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有时也不得不限制甚至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西方国家宪法对剥夺和限制公民财产权一般都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显然必需的法定公共需要,二是公正合理的补偿,三是正当的法定程序。这就是现代行政补偿的宪法保障制度。我国现行行政补偿制度己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行政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也与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不相适应。在此情况下,对行政补偿立法进行研究,建立和完善行政补偿立法,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补偿概述。具体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是行政补偿的内涵。本文首先阐述了行政补偿的概念,并将其与行政赔偿进行了比较。二是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本文分别从宪法学、行政法学角度对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并对中外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几种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行政补偿理论由公共负担平等学说解释更为合理。三是行政补偿的性质。通过分析,认为行政补偿既是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补救性具体行政行为。四是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为:损失的存在、产生损失的事实、因果关系。 第二部分是行政补偿制度立法的基本内容。本部分从确立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确定行政补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规范行政补偿的程序、方式和标准、完善行政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及制定行政补偿方面的法律规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是提出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对策建议。具体从二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是详细阐述了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及其现状;二是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制定我国行政补偿立法的规范进行了初步探讨。 结语部分重申了加快行政补偿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指出行政补偿制度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分 类 号: [D922.11 D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