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何泽荣
学科专业: B0204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西南财经大学
摘 要: 本论文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问题的研究意义、文献综述、有关概念的界定、本论文的研究方法、本论文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本论文的创新。 金融监管问题是20世纪以来一直困扰世界各国金融与经济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则进一步要求人们把对金融监管问题的考察视野扩展到超越国界的范围,使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对经济金融全球化作出合理、及时、有效的反应和调整。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和金融机构业务的国际化,以及跨国银行和跨国金融犯罪的迅速发展,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就成为必然的要求。 第二章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包括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理论和国际机制理论。 国际机制是特定国际关系领域的一整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目前国际机制理论有三种主要理论流派:新现实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新自由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建构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 第三章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与均衡。既然存在着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那么就必然存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与均衡问题。 金融全球化是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基础条件,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时代,各国金融监管最根本的问题是金融监管对象的全球化与金融监管主体的国别化之间的矛盾,这是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根本原因,而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是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直接原因。此外,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产生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与传播、防范国际金融业的经营风险、各国金融监管法规、政策和措施参差不齐、消除金融机构的外部性的影响、消除监管竞争和监管套利的不利影响、减少金融监管的溢出效应等方面的需要。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主要是由各种国际协调组织及各国政府供给的。主要的国际协调组织有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银行,以及一些专门性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构,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管官联合会(iais)等。其中,巴塞尔委员会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最主要的机构,也是出台各种监管合作协议和框架最多的机构。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以新旧《巴塞尔协议》为核心的一系列监管文件已经成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与主要内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伴随着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合作机制的广度与深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1973年以来国际社会在汇率监督与调整、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保险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以及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均有实质性的突破。 未来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应该在三个层面上逐步建立:第一个层面是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第二个层面是全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第三个层面是危机救援系统。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实际上就是各国将金融监管管辖权分配的一般原则运用于有关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环节。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监管标准的建立、管辖权分配与协调、市场准入监管、并表监管、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区域的统一金融监管等。另外,从金融监管的具体领域来说,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包括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保险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等。第五章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的根本矛盾是金融监管对象的全球化与金融监管主体的国别化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存在就引发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各国就必须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建立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二是要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各国就必须让渡一部分经济金融主权,而在各国注重和坚持国家主权的情况下,这就大大增加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难度。目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日益复杂,金融监管力不从心;金融监管过于强调资本要求;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问题重视不够;各国金融监管法规参差不齐,难以协调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存在明显的西方主导倾向;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极不完善,缺乏约束力,三大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不拥有实质性的决策和执行权力。作者认为,今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一是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范围;二是推行更具普遍性的监管原则;三是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合作;四是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的国际合作;五是建立国际性金融危机救助系统;六是建立全球统一并账监管制度;七是发挥地区监管组织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中的作用;八是增强发展中国家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中的作用。第六章为我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问题研究。中国金融业正在不断地融入到国际金融业中,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将日益密切,我们将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利用全球的经济资源,但是同时我们也要受到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当然也包括负面影响。因此,中国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已是形势使然。中国的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新资本协议实施效果的各项磋商和反馈,积极参与国际或地区性银行监管组织的活动,并根据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适应于中国市场的修订意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我们带来了两难的困境:如欲实施,但缺乏必要条件;不实施,又面临诸多不利影响。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成果,如果我们不能尽快实施新资本协议,我们将失去一次学习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管理经验和缩小差距的机会。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是迟早的事,而时间拖得越久对我们越不利。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尽快制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战略措施和时间安排,把实施新资本协议与我国的金融改革结合起来,尽可能缩短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渡期。 为了分享金融全球化的利益,减少金融全球化的不利影响,我国应该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并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改善我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宏微观环境;二是尽快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三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多边体制的改革与规则的制定;四是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国际与区域金融合作;五是促进双边监管当局的合作与往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六是积极参与亚洲区域金融合作;七是加强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第七章为本论文结论及后续研究。
分 类 号: [F830.2]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