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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结果

导  师: 刘凌梅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

摘  要: 刑法中的结果是一个包容性极为丰富的概念,能够全面反映刑法规定中所有出现于文本之中或隐含于规范逻辑之内的结果,而并不止步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形式意义的结果、犯罪结果、危害结果等领域。对于刑法中的结果概念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并抽丝剥茧地予以分类,不仅涉及结果本身,而且触碰着相关的理论问题,如罪过形态的划分、既遂标准的认定、犯罪本质的取向等等。而目前刑法学界对此的认识显然是不足的,不少学者仍然就结果论结果,往往一厢情愿的对结果进行绝对的定位,然后在预先设定的框架内对预先被定型的结果作出阐述,把他们所否认的结果一一剔除于视域之外。而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要打破这一传统的研究方法,以图从不同的语境中理解不同的结果概念,让刑法中的结果能够各得其所,各归其位。 全文约50000字,除引言和结语,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结果概念的研究综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刑法学界对结果的研究状况以及确立阐释结果概念所应立足的视角。现今的犯罪行为评价模式可以分为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阶段评价模式、以俄罗斯(前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四要件耦合模式和以法国、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双层评价模式。在这三种模式内部,除双层模式一致倾向于结果就是一种有行为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外在有形的变化以外,学者们关于结果的认定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如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争等。对于学界的观点,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必须根据相关的语境进行分析。而其中的判断基准就是刑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犯罪行为评价模式的取向),只有立足于此,才能在纷繁复杂的观点中得以正确的立场。 第二部分:刑法条文关于结果概念的规制。本部分对刑法规定的结果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并且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对刑法中结果概念的范围设定了下限。刑法典既包括总则,也包括分则,而它们都各自规定了相应的结果。刑法总则规定结果的法条若干,而它们的含义是不一样的,有的是个别意义对结果,有的是共同意义的结果。同时,刑法中的结果具有特殊的机能,例如,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态度是划分罪过形态的参照因素。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是判断既遂的标准。与总则相比较,分则规定的结果就更加具体和多样化了。就表述的方式而言,既有表述明确的结果,也有表述不明确的结果;既有明示于法条中的结果,也有以“情节”身份出现的结果。根据刑法关于结果的规定,可以总结出刑法中的结果具有多样性、客观性、独立性、现实性以及针对性,为刑法中的结果概念限定了范围。 第三部分:犯罪行为评价模式的取舍与法律意义结果概念的证立。本部分对犯罪行为评价模式进行了筛选以致重新构造,并以该犯罪评价构架为基点肯定了法律意义的结果的存在。现今三种犯罪行为评价模式,都存在着相应的优点和缺陷。而三种模式中,三阶段模式的理论最为完善,双层模式的理念值得欣赏,四要件模式的传统在我国最为悠久。因此,以三阶段模式为蓝本,并借鉴双层模式,对四要件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的新四要件分别为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客体、客观要素的结果、行为人的身份等)、客观违法性要件(法律意义的结果、正当化事由)、罪责要件(责任能力、罪过、期待可能性)、刑罚的充足要件(主观的可罚条件和客观的可罚条件)。这四个要件层层递进,不可互换和随意删减。在新四要件模式中,客观要件包括有客观要件要素的结果,刑罚的充足要件包括客观处罚条件的结果。而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法律意义的结果被承认,并归属为客观违法性要件的一个要素,是判断正当化事由的先行阶段。 第四部分:结果概念的类型化。本部分阐述了刑法中的结果所具有的主要类型。根据结果的属性的不同,刑法中的结果可以划分为法律意义的结果和自然意义的结果。而在具有犯罪停止形态的故意犯罪中,法律意义的结果还可以划分为预备结果、未遂结果和既遂结果。而自然意义的结果内部也有着不同的形态,包括行为客体的结果、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的结果和客观超过要素的结果。根据结果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刑法中的结果划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而危险结果又可以划分为具体的危险结果和抽象的危险结果。以结果的与法秩序之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刑法中的结果分为合法的结果和不法的结果。前者是指被正当化的结果,如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后者是指具有违法性的结果,可以分为定罪的结果和量刑的结果。这些分类由于存在着标准的差异,因此,不同标准的结果类型之间是可以相互包容的。

关 键 词: 刑法 结果概念 犯罪行为评价 构成要件 罪过形态 既遂标准

分 类 号: [D924.1 D920.4]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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