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国际商事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导  师: 许庆坤

学科专业: C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

摘  要: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高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适用灵活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受《纽约公约》保障的优势,因而受到越来越多商事合同当事人的青睐,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的基础,但由于当事人对各国仲裁专业知识的欠缺或对仲裁协议重要性认识不足,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瑕疵仲裁协效力的认定直接关涉到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实现。国际公约和各国内法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规定各异,对仲裁友好程度不同,瑕疵仲裁协议根据准据法的不同或裁决者倾向性的不同可能具有截然相反的效力。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为所适用的法律和对瑕疵之处的合理解释。本文主张适用支持仲裁有效性的法律并对瑕疵仲裁协议作补救性解释,最大程度支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尊重和保护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本文共分三部分,主要根据世界各国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认定瑕疵仲裁协议效力所适用的法律和所作解释展开分析。第一部分界定了瑕疵仲裁协议的概念、形式要件瑕疵和实质要件瑕疵的具体表现;第二部分阐述了认定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路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应以尊重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为原则,根据有效性原则认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于形式要件效力的认定,《纽约公约》作为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应将其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要求解释为各缔约国应当恪守的最高标准;当国内法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认定提供更有利的规定时,应根据《纽约公约》第7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更优惠的国内法。对于实质要件效力的认定,应以“仲裁意愿”为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核心,遵循有效性原则选择准据法。在准据法确定的基础上,对仲裁协议审裁不一致、不确定和不具有操作三大瑕疵之处进行补救性解释,以最大程度维护仲裁协议的效力,促进仲裁程序的开展。第三部分介绍中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立法和实践,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指出我国对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 键 词: 国际商事仲裁 瑕疵仲裁协议 效力认定 有效性 补救性解释

分 类 号: [D997.4]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相关作者

作者 邱雪梅
作者 胡昆
作者 张洋
作者 庄瑞银
作者 庞卓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暨南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康秋实
作者 廖伟导
作者 廖芳
作者 张万坤
作者 张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