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黄娟
学科专业: C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已经确立多年,成为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之一。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日益完备,证明妨碍制度日益走进人们的视野,并被司法界重视。在我国建立到逐渐完备证明妨碍制度的过程中,充分借鉴、学习民主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随着这一制度规范的日益完备和司法实践运用上的逐渐成熟,我们要清醒地发现我国现有立法在这一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找到差距并深刻分析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构成上先天不足,主体限定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立法没有把过失证明妨碍纳入到规定当中,妨碍种类单一,内容严重缺失,证明妨碍的结果要件没有明确标准,证明妨碍法律后果缺陷,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几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对该制度现有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的社会、司法实际,寻找改进完备我国这一制度的途径和方式,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既要充分吸收西方先进的东西,特别是对西方成熟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的调查令制度、证人作证制度的关注和引进,又要兼顾我国国情实际,不可能超越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一枝独秀,建立既与国际接轨、又坚持中国特色的逻辑合理、制度完备、操作流畅的证明妨碍制度,推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更加完善、科学。
分 类 号: [D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