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白华
学科专业: L02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美国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的一个核心就是404条款明确了企业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责任,要求管理层每年在年报中就公司产生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系统作出评价和报告,外部审计师对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控系统结论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自此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正式提出。我国财政部分别于2008年、2010年发布相关指引,并制定了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实施时间表,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先施行。在2011年的通知中,共要求216家境内上市企业和68家交叉上市公司参加内控规范试点。这284家公司在2011年、2012年发布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正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通过对这些公司的超额收益率、平均超额收益率、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研究,并选择了配对组进行比较研究,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有信息含量;强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样本组与未强制披露的对照组的超额收益率存在差异。通过进一步的多元回归分析,发现2012年较2011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股价的影响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但观察整个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发现其影响较复杂。为了进一步考察市场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辨别力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质量,本文在分析了样本组强制披露自我评价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检验了披露缺陷的公司与未披露缺陷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结果发现二者差异并不显著。最后就完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本研究为监管当局强制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制度提高了一些经验证据,同时也能够帮助投资者做出更合理的决策。
关 键 词: 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市场反应 超额收益率 缺陷
分 类 号: [F275;F276.6;F8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