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英明
学科专业: C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辽宁大学
摘 要: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公司和董事共同支付保险费,对于被保险的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不当行为(包括疏忽过失、错误、误导性陈述、违反注意义务等)造成第三人损害因而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支付其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的一种保险。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是除了以上所述内容外,还包括保险人要负责赔偿被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向有关董事支付的补偿费用。该补偿费用是指董事因职务行为须承担的个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公司代为支付的赔偿金。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英国,最初却是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距今已有80余年的历史。如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英国为典型代表)发展的已相当成熟了。实践中美国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为其公司董事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我国于2002年引入董事责任保险,至今已有十一年了,目前我国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的比例特别低。国内外如此大的反差,原因在于;我国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存在不足,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存在缺陷。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以及归纳分析等方法,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研究,针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提出完善建议。文章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董事责任保险的定义、性质和法律特征以及董事责任保险不同的分类,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分析这一制度目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董事责任保险应选择何种模式,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
分 类 号: [D922.291.91;D922.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