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徐松林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共同犯罪的学说是刑法理论最复杂的学说之一,实行过限作为由共同犯罪衍生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是一个十分具有挑战性的命题。在我国,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并没有在刑事立法上得以体现,然而实行过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比比皆是,这就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迫境地。尽管当前不少学者对实行过限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是,就目前的理论情况来看,达到这一“较为成熟”的程度还有一段小小的距离,至少可以说,实行过限的理论仍然不健全,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法的规范需要成熟的理论作为后盾,理论上的成熟才能够促进相关立法条件的成熟。基于此,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实行过限相关问题作一梳理,着重在实行过限的司法认定及归责方面提出自己的浅见,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供实用的参考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三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实行过限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国内外理论界关于实行过限的称谓及其定义,在评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指出实行过限是部分共同犯罪人故意地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犯罪情形;然后介绍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这两种理论以及它们在解决实行过限问题过程中得出的结论,在指出它们弊端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的立场是部分犯罪共同说;最后从主体、主观和客观三个方面阐述了实行过限的构成特征。第二部分为实行过限的司法认定。考虑到共同犯罪的复杂性,笔者从分工情形以及罪数情形两个角度来探讨实行过限具体认定的问题,结合各种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疑难情况,阐释了共同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以及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转化犯和结果加重犯犯罪形态下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标准,尤其对教唆犯作了重点论述,将教唆分为明确性教唆、概然性教唆以及选择性教唆这三种情形进行探讨。第三部分为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与立法完善。研究实行过限的目的在于正确厘清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本部分首先指出实行过限的归责根据与归责原则,然后结合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将实行过限分为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这两种情况探讨其罪名的确定以及刑罚的适用;最后在介绍各国关于实行过限的立法例及其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事立法中设立实行过限处罚制度的建议。
分 类 号: [D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