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贾学胜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是“行为人非法控制、支配非法募集到的财物,并意图永久性占有。”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自己“以欺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会侵犯公私财产和破坏金融秩序”有所认识,但仍故意为之的心理态度。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故意之外的独立要素且其产生时间既可以是事前也可以是事中。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相关规定有客观归罪的嫌疑,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因此,本文认为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基础事实,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要建立双层评价体制,且应完善和强化“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配套措施。
分 类 号: [D9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