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春芳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近年来域内外大量出现的商标共存实例为我国立法者和裁判者理清思路、重新认识商标的基本功能和商标侵权理论提供了契机。在我国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裁判实践中,商标近似即构成商标侵权的错误认识占主导地位,忽视了商标共存的客观性与正当性。通过对域内外商标共存的立法例和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两个近似的商标能够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同时存在。这个特定条件就是商标共存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系争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利益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要想通过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平原则来保护,就必须具有正当性基础。主观善意是权利具有正当性基础的必然要求,它要求系争商标所有人从采用商标时一直到使用过程中都必须没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客观要件主要是指排除混淆因素要求和商标使用程度要求。排除混淆因素主要有区别使用和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两种方式。区别使用分为认定共存前和认定共存后的区别使用,区别使用的方式主要有添加区别标记、划分使用范围等。商标共存协议必须具备特定条款才会发生合同效力,在证据效力方面仅具有排除较大混淆可能性的相对效力,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混淆时,仍应与其他相关因素一并考虑。在解决商标共存纠纷时,除了考察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外,还需重视商标共存协议的违约责任问题。系争商标要获得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就必须经过较高程度的商标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知名度也在同步形成,因此经使用获得显著性的系争商标往往具有一定知名度。在考察系争商标的使用程度时,必须从实际销售行为出发,灵活运用商品特性、销售数量等因素。对商标共存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有助于认清商标混淆的本质,改正我国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混淆理论的错误认识,为完善我国商标共存的法律规制、预留商标共存的生存空间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 键 词: 商标共存 构成要件 善意 商标使用 商标共存协议
分 类 号: [D923.43]